安徽益和公益服务中心服务公开承诺书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安徽益和公益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关注安徽地区的社区志愿者的成长和志愿组织的发展,致力于搭建公益平台,并提供志愿者能力建设、公益沙龙、信息资讯等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325号供电西村6幢101室。
第六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是陈文华、蒋倩、周军、时艳侠。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员工代表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单位监事成员2人,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本单位主要业务内容:志愿服务能力建设、志愿精神倡导、志愿项目开发、公益信息收集、宣传和交流、志愿组织发展咨询。
第八条 本单位服务方式为: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坊、公益沙龙、公益项目评选、公益慈善人物评选、公益行业交流论坛、公益参访、小额资助、政策研讨会;提交政策及法律建议书;撰写行业调研报告等。
第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蒋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有: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的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益和公益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