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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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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部门联动,推进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细化落实

税收是国家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不同程度的税收杠杆,直接关系对慈善事业的推动效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引导社会力量推动慈善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扮演重要角色。

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慈善法》,第九章促进措施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亦明确“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前实际工作中,免税资格的认定虽有明文规定,但地方实际执行中缺少可落实和执行的细化条例,社会组织真正申请到免税资格非常艰难。社会组织产生具体免税诉求时,向税务部门说明,靠挤入某项具体免税条件而实现免税。例如,合肥市当前购买服务资金收入需按3%缴纳税款,实际中,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未达到9万元可免税,社会组织多从这一途径去实现免税。免税的沟通成本大,靠具体免税条件,而不是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

除明确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实际中社会组织的负税种类依然繁多,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契税等和企业缴纳标准相同。尤其,来自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也被明确规定不在免税范围。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可纳入所得税范畴的收入非常有限,多数收入的来源是购买服务等项目收入,然而这类部分收入还被纳入征缴范围。税收优惠的种类、力度依然不够,享受税收优惠也有诸多门槛。对物力人力资金捉襟见肘的小型社会组织,尤其是大量的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来说,免税资格认定更是难上加难。

 

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包括民政、财政、税务等在内多个部门,各部门在这一问题中的决策作用和角色不尽相同。牵扯不同部门,向地市的相关部门申请税收优惠,流程更加复杂,决策过程更慢,沟通成本更高。例如,合肥各区的财政税务部门,相对对社会组织缺少了解,对非营利性的甄别往往比民政部门更为复杂,对慈善组织、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等概念模糊不清,影响到财税政策落实的进度和流程。慈善法颁布实施,财税部门也需跟得上脚步,将税收优惠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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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慈善税收优惠条例细化更清晰,尽快完善配套政策,推进地市政策落地。

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慈善法》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重视税收杠杆作用对慈善组织发展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目前尚不完善,需修订与《慈善法》有悖的部门法规和条例。尤其是免税条款,在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这一前提下,应依据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给予倾斜,明确细则,免税门槛降低、免税范畴合理,才能让社会组织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呼应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这一目标。同时,配套政策不可少,完善财税以及监管政策,实现慈善行业良性运转。政策的落地离不开执行,地方上既要重视,又要灵活多变,加强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服务意识”,减少拖延和推诿。 

民政、财政、税务等多部门联动,破除部门壁垒,积极主动推进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行业发展利国利民,《慈善法》多次提到“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一规定,需多部门配合,加快政策落地才能得以实现。现行的多项财税政策,明显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有悖于《慈善法》的立法本意。相关部门需重视慈善组织这一法律主体地位,推进税收优惠政策可执行、有效率。推进税收优惠政策,亦是民政、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所在,不能只着眼于本部门利益,慈善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尤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决策和协调,财税部门对财政事务有“生杀大权”,更需谨慎,多听发言、多做调研,积极主动的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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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益和公益服务中心是一家服务于安徽民间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性机构。2011年8月11日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我们关注和支持安徽地区民间公益组织、公益服务的发展及公益行动者的成长。益和目前主要通过提供小额资助、专题培训、公益人成长支持、督导跟进、公益组织数据库建设、多方交流平台等服务,搭建民间公益组织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政府、企业、NGO的跨界合作及公众的参与,以此推动安徽民间公益服务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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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3-12 10:05:0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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