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益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慈善法》 、《安徽益和公益服务中心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本单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本单位关联交易不损害本单位的利益,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单位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本单位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本单位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
(四)本单位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 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本单位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 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本单位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 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本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本单位的发起人、本单位的理事、专 项基金的负责人、总监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 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出资购买或向本单位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本单位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本单位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由关联人向本单位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第九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本单位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本单位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 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本单位管理条例》或《本单位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 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关联人在本单位 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单位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本单位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 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本单位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 30 日内在民政 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本单位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本单位官 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 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本单位财产的, 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单位行政部。经本单位理事会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安徽益和公益服务中心 2022 年 9 月 22 日